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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径行判决”还是“迳行判决”?丨浮云嚼字

神马都是浮云 金融争议观察 2022-05-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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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一天,我们事务所最漂亮的(没有之二)美女同事突然微信问我:

作为语文本来就不好的胡建棱,我一下就傻住了,因为我也不知道。

但是,因为是美女同事问的问题,所以我特意上北大法宝检索了“迳行”与“径行”在立法中的使用情况,发现“贵圈真乱”。


一、法条中“径行”与“迳行”均有使用


(一)“迳行”全文关键词输入“迳行”,在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库与地方法规规章库中检索,使用“迳行”的中央法规司法解释有28篇(其中法律1篇、行政法规0篇、司法解释24篇),地方法规规章62篇。唯一使用“迳行”的法律,为1982年发布的《民事诉讼法(试行)》。(二)“径行”全文关键词输入“径行”,在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库与地方法规规章库中检索,使用“径行”的中央法规司法解释有100篇(其中法律10篇、行政法规10篇、司法解释43篇),地方法规规章107篇。10篇使用“径行”的法律分别是1951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[失效]》、1991年版及2007年版的《民事诉讼法》、1987年及之后历次修正的《海关法》。(三)使用频率上,“径行”胜出从前面的检索结果可见,从使用频率来看,使用“径行”的法条远多于使用“迳行”的法条,“径行”胜出。其中,我注意到《民事诉讼法》在不同时期分别使用了“迳行”与“径行”。1982年《民事诉讼法(试行)》使用的是“迳行”,但1991年《民事诉讼法》已经修改为“径行”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(试行)》[失效]1982.03.08发布
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,应当组成合议庭,开庭审判。经过阅卷和调查,询问当事人,在事实核对清楚后,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判的,也可以迳行判决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(1991年4月9日发布)
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,应当组成合议庭,开庭审理。经过阅卷和调查,询问当事人,在事实核对清楚后,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,也可以径行判决、裁定。
从条文内容来看,除了把“审判”改为“审理”之外,就是把“迳行”改为了“径行”。

二、到底应该使用“径行”还是“迳行”?


我觉得有点难回答。作为法律工作者,在需要精确引用法条的时候,自然得按法条上的来,法条写的是“迳行”,那就“迳行”,法条写的是“径行”,那就写“径行”咯~在实际生活或工作中,恐怕大部分人对两者已经不再区分了。两者混用,我相信法官也能看懂,当事人与代理人亦能看懂。所以,确实是无所谓啦~

三、“径”“迳”词根考


本来想深入研究一下“径”“迳”的来源,但想了想,似乎意义不大(其实是我没看懂),甚至不排除“径”与“迳”可以通用的可能。不过呢,还是可以把新华字典之类的工具书上的内容复制过来,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。(一)新华词典1.径直;直接〖directly;straightway〗肃径迎之。——《资治通鉴》一狼径去。——《聊斋志异·狼三则》径造袁所。——清·梁启超《谭嗣同传》径造庐。(一直上门来。径,一直,径直。造,到,往。)——《聊斋志异·促织》又如:径捷(直接,便当);径启(直接了当地陈述、启禀);径取(直接出兵夺取);径行(直行,任性而行)2.同“径”(二)说文解字1.径(1)清代陈昌治刻本【说文解字】径【卷二】【彳部】徑步道也。从彳巠聲。居正切〖注〗徐鍇曰:“道不容車,故曰步道。”(2)径说文解字白话版径,步行的小路,只可行人不可行车。字形采用“彳”作边旁,“巠”作声旁。(3)清代段玉裁【說文解字注】步道也。周禮。夫閒有遂。遂上有徑。鄭曰。徑容牛馬。畛容大車。涂容乘車一軌。道容二軌。路容三軌。此云步道,謂人及牛馬可步行而不容車也。从彳。巠聲。居正切。十一部。按辵部道,足部路皆廁部末。此廁部首。不同者,錯見之意。2.未查询到(三)康熙词典1.径【集韻】古定切【韻會】【正韻】吉定切,𠀤音徑。【說文】步道也。【徐鍇曰】道不容車,故曰步道。【玉篇】小路也。【易·說卦傳】艮爲山,爲徑路。【疏】徯徑,細小狹路。【周禮·地官·遂人】夫閒有遂,遂上有徑2.迳【廣韻】【集韻】古定切,音徑。【玉篇】路徑也。【集韻】步道也。又【玉篇】近也。【集韻】直也。又【正韻】至也,過也。又逕庭,言相去遠也。【莊子·逍遙遊】大有逕庭。
本文作者为浮云律师,Lesley Gao对资料检索有贡献。
编辑丨徐枫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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